第一章 基础知识100问
第一节 基本概念
1、什么是集体协商和工资集体协商?
答:集体协商又称为集体谈判,是用人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平等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的行为。
2、什么是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每年签订一次。
设立女职工委员(会)且签订了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
矿山、交通、化工、建筑等行业的企业应当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3、集体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答:集体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除了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外,还有如下基本特征:
(1)集体合同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在集体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特别是职工方.必须由工会或职工代表参加,集体合同才能成立。
(2)集体合同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集体合同中,劳动标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
(3)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均衡。其基本上都是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如为劳动者提供合法的劳动设施和劳动条件。
(4)集体合同采取要式合同的形式,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
(5)集体合同受到国家宏观调控计划的制约,就效力来说,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6)集体合同是一项劳动法律制度。
(7)集体合同适用于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
(8)集体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或双方的代表组织自行交涉解决。
(9)集体合同制度的运作十分灵活,没有固定模式,并且经法定程序订立的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约束力。
(10)集体合同制度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
4、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应掌握好四个原则:合法、平等、诚实守信和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5、如何理解合法原则?
答:首先,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产生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及职工方协商代表。第二,集体协商的程序必须合法。当事人双方在进行集体协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要合法。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6、如何理解平等原则?
答:包括“平等协商”和“权利义务对等”两个方面:
所谓平等协商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指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协商中双方应互相尊重,不能强迫,更不能采取威胁、引诱等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条件和要求。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之间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以平等的身份进行协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双方均根据自己的意愿,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见。另外,双方当事人在订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合作的原则,讨论解决问题,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压制或威胁对方。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过激行为。
所谓权利义务对等,是指劳资双方欲享有一定的权力就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比如,职工一方欲从企业一方获得改善劳动条件、领取一定水平工资的权利,就必须为企业一方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职工一方从整体上不能完成集体合同中确定的或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确定的生产任务,也就不应从企业一方获得一定水平的工资报酬。
7、如何理解诚实守信原则?
答:是指在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缔约人应当诚实有信,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而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8、如何理解兼顾双方合法利益原则?
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协商过程中,企业方既要考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也要兼顾职工的合理要求;职工方既要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也要兼顾企业的长远发展。
9、订立了劳动合同,为什么还要订立集体合同?
答:(1)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个劳动者处于弱势而不足以同用人单位相抗衡,因而难以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可以规定集体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因此,集体合同能够纠正和防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过分不公平,使之比较公平合理,也使劳资双方在实力取得基本的平衡。
(2)许多在劳动合同中难以涉及的职工整体利益问题,可通过集体合同进行约定,如企业工资水平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改善、集体福利的提高等。根据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时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这实际上就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
(3)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经济形势等因素发生了较大变化,那么可以通过集体合同调整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应当征求全体职工意见。因此,在集体合同中明确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实际上是将经济性裁员规范化,有利社会的稳定。
(4)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劳动合同规定,那么每份劳动合同都将成为一本具有相当篇幅的小册子,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将成为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由于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上述作用,集体合同被认为是劳动合同的“母合同”。
(5)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更好地保护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生产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职工的企业主人翁意识,实现我国劳动立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立法宗旨,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优越性。
(6)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在劳动关系的调整上可以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劳动合同的调整中间增加集体合同的调整这一层次,实现对劳动关系的多方位、多层次调整。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同一般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对不同企业劳动关系的针对性比较强,同时也有利于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7)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工会在稳定企业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使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职能发挥得更直接、更生动、更有效,使工会的“维权”职能实现法制化。
(8)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缓和和解决劳动争议和劳动矛盾,有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减少和处理,有利于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9)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政府从救火队到裁决者的角色转变。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比如矿难问题,社会把矛头都指向政府,认为政府没有尽到责任。但是平心而论,政府在这方面是花了很多功夫,发了很多的文件,三令五申,却没有收到实效。纠其原因,是因为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的事,而该管的事却没有管。如果国家有健全的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如果在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合同,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身权力,政府居中裁决,就不会发生这么多悲剧,政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轻。
10、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答:(1)两者的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代表职工的工会组织,另一方是企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一方是企事业单位或雇主等。这就是说,劳动者个人作为出卖劳动力的一方不能签订集体合同,而工会组织也不能为劳动者个人签订劳动合同。
(2)两者的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是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即在其效力范围内规范劳动关系。
(3)两者的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都以工作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为基本内容,但在具体订立合同时是有区别的。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4)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它不依单个劳动者参加劳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产生于当事人一方的劳动者参加劳动前,是以劳动者就业为前提,是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
(5)两者的作用不同。集体
合同制度 的作用于改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群体利益。而劳动合同的作用在于建立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益。
(6)两者的效力不同。就职工一方来说,集体合同对一个单位的全体职工有效,而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有效,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11、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范围?
答: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在以下企业进行:
(1)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
(2)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
(3)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4)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
(5)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
12、开展集体协商有哪几种形式?
答:根据具体情况不同,用人单位可采取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也可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13、集体协商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健康保障措施;保险福利;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工培训;劳动管理制度;劳动定额;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间;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14、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角色定位是什么?
答:(1)根据《工会法》第二条、《劳动法》第七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工会是职工方的代表。但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代表和工会都是劳动者的代表,代表而不是代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实际的主体是劳动者,其和劳动合同不同的是,集体合同是全体劳动者作为订立的一方。(2)工会是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实施的领跑者。(3)源头参与、提案建议及参与立法。(4)适时主动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5)及时调整工作重心,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水平。
15、工会在集体协商中应注意哪些要点?
答:(1)广泛发动群众,了解群众真实心声;(2)组成有力的职工方谈判代表;(3)利用多种渠道掌握谈判素材;(4)尽力达到与对方的力量平衡;(5)不扩散协商交涉过程,保持企业生产经营稳定;(6)谈判桌上与谈判桌下要同时进行;(7)紧紧依靠广大职工的支持。
16、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17、专项集体合同的形式有哪几种?
答:共三种,分别是签订“专项集体合同”、“专章”和“附件”。
专项集体合同,指的是单独签订的,仅仅涉及工资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
专章,指的是在一份综合性的集体合同中,有专门的章节是涉及工资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的(如“第二章 劳动报酬”)。
附件,指的是在一份综合性集体合同的末尾,有专门的附件是涉及工资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等事项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劳动报酬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的事项散见于各条款或是部分或全部章节,而不是集中规定于某专门章节或附件,则不能算作该单位签订了专项集体合同。
18、什么是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答: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或者一定行业(区域)用人单位联合组织与该行业(区域)内的(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工资等劳动报酬事项或者女职工合法权益与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
19、是否可以签订行业(区域)性专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答:在职工较多、规模较小企业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对各企业带有共性或者倾向性的、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确定职工权益保护的区域、行业标准和具体内容,争取通过专项集体合同解决几个区域、行业内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区域性和行业性专项集体合同覆盖的企业,倡导有条件的企业以此为基础,根据具体情况再进行细化,签订企业的专项集体合同,增加更具个性化、实质性的内容。
20、什么叫集体协商指导员?
答:集体协商指导员是由工会组织领导、聘用和管理,负责指导、帮助和参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方或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的人员。
21、如何培育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
答:培育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对于保证集体协商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工作指导,提高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各地经验,集体协商指导员可由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共同选聘,也可由地方工会选聘。集体协商指导员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中的专业干部,产业行业主管局和企业的劳动人事干部,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可以是在职人员,也可以从离退休干部中选聘。集体协商指导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法规政策,懂得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指导和协调能力,并应在接受集体协商指导员专业培训后加以聘任。
集体协商指导员的主要职责,一是具体指导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工作;二是培训集体协商代表;三是接受基层邀请,担任一方的的协商代表;四是对企业协商工作情况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工会应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进行培训,完善工作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二节 关于《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2、为什么要制定《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答:(1)为了完善集体合同制度。规范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行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建立,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2)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明显不平衡,实践中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作为我省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如果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同等保护,必然导致劳资双方关系更加不平衡,背离集体合同立法应有的价值取向。规定平等自愿订立集体合同的原则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质上不平等的状况,要使集体合同制度真正在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要向劳动者倾斜。所以集体合同立法应着眼于解决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诸多侵害劳动者利益的问题。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集体合同立法应当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3)为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集体合同立法是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集体合同立法的最终价值目标。法律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调节器,任何立法都是对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利益的配置,立法必须在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寻找结合点,努力寻求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特别是同一矛盾体中相对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集体合同立法要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用人单位的企业责任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点,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对哪些人适用?
答:根据《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条,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具体为:(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照规定应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5)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经商、务农的农民;(6)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下列人员不适用《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1)公务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3)农村劳动者。
24、《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与《集体合同规定》谁的效力高?
答: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可见,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相同。也即,《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和《集体合同规定》处于同等效力。
25、《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关系是什么?
答:(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上位法,后者与前者规定不一样时,应适用前者规定。(2)根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在不与上位法冲突的前提下,优先适用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法规,也即,在不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冲突的前提下,优先适用《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3)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可以做出相关规定,而不必必须有上位法依据。
26、《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会增加企业成本吗?
答:《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对于一个守法、有诚信、有创新力的企业来讲,不会增加企业成本,反而会有利于为这样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当然,对于违法用工的企业来说,《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出台规范了企业用工,并增加了违法用工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可能是增大了“企业成本”。
27、《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中关于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和女职工委员的协商代表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第九条规定: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女协商代表一般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者女职工委员担任。
第三节 具体知识
28、开展集体协商所需要的资料由谁提供?
答: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需要大量的数据资料,其中部分资料可以通过报纸、专业杂志以及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获取。如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等。但有部分数据资料,如本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等,必须从企业内部获取。《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明确规定拒绝提供协商所需资料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协商的情形。
29、职工方在协商前应收集哪些信息?
答:收集物价上涨指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劳动效率的提高,企业的工资信息(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企业的利润,企业经营状况等。信息的取舍以有利于协商谈判为依据。可以通过网上查询,行业内、周边企业信息,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发布的信息,工会主席联谊会等途径收集信息。
30、开展集体协商的要求由谁提出?
答:根据《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职工和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是职工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只要对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以及其他涉及劳动关系的事项有协商要求,都可以按规定向另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提出开展集体协商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在意向书中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方接到另一方的协商意向书后,应于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确定是否同意进行集体协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1、集体协商应该由哪一方先提出?
答:职工方和企业方都可以根据本方的实际情况,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
32、应该以何种方式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
答:发出(要约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的要求,应该采取书面形式。
33、《要约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要约书中,应该明确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
34、收到一方提出的集体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应该如何处置?
答:在接到一方的集体协商要求后,另一方要及时研究,并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5、职工方协商代表怎样产生?
答: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的工会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经本单位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方可当选。
36、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怎样产生?
答: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
37、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是否可以相互兼任?
答:协商代表分别代表本方利益,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与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能相互兼任。
38、集体协商代表有没有人数的最低规定?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具体人数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39、集体协商首席代表怎样产生?
答: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一般由用人单位工会主席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职工代表担任;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职工协商代表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以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40、集体协商首席代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除协商代表应履行的一般职责外,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41、本单位以外人员是否可以担任集体协商代表?
答:为了提高集体协商的质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以书面形式委托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本方的非首席集体协商代表,无人数限制。
42、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是否应该计算在本方代表的人数内?
答:集体协商双方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人员担任集体协商代表的,应计入本方代表的人数。
43、依法产生的集体协商代表能否更换?
答:依法产生的集体协商代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更换。更换协商代表应当根据产生的程序进行。
44、集体协商代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回答询问;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45、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享受哪些保护?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应不受影响。
在职工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其职务,但经本人同意的除外;不得降低其待遇和单方变更或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再延长的情形,或者本人自愿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46、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是什么?
答: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47、职工方协商代表应把握那些协商技巧?
答:(1)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确定几套方案,比如当工资谈不下来时,谈休息休假,谈福利,谈补充保险等内容;(2)预计达到的期望值要一般低于谈判时提出的目标,确保能实现期望值;(3)掌握好进退的度,有进有退,每次的妥协要集体讨论,适时让步;(4)掌握的材料按重要程度确定顺序,依谈判的情况确定提交的材料;(5)当谈判陷入僵持时,可以采取让其他代表发言或休会等方式解决。
48、职工可否向本方协商代表了解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
答:职工可向本方协商代表询问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协商代表应及时予以解答。
49、集体协商主要分哪几个阶段?
答:集体协商主要分六个阶段:一是启动阶段,由职工方或企业方提出协商要求;二是准备阶段,由协商双方收集相关资料,做好协商的准备工作;三是协商阶段,由协商双方通过会议的形式,相互沟通商议,达成一致;四是审议阶段,集体合同草案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五是送审和公布阶段,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集体合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公布;六是履行阶段,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切实按照协议中的约定,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集体协商代表要履行职责,监督对方的执行情况,维护本方的权益。
50、集体协商以怎样的形式进行?
答:集体协商主要以会议的形式进行。
51、集体协商会议的主要程序包括哪些?,
答:集体协商会议的主要程序有: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文本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52、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53、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54、集体协商会议是否应当做好会议纪录?
答: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纪录,并经双方代表签字存档。
55、集体协商会议的纪录员可否由协商代表担任?
答:集体协商会议中的纪录员不能由协商代表兼任,而应由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纪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56、集体合同的文本由谁制作?
答:《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规定,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由用人单位的行政方制作集体合同文本。合同有效期限1——3年,其中工资集体合同一般应为一个自然年度签订一次。
57、集体合同草案是否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才算作成立?
答:《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28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58、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怎么处理?
答:如果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没有通过的,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59、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双方还应做哪些工作?
答:《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6条规定,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书面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报酬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60、集体合同是否一经签订就不能更改?
答: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原则上就不能更改了。但是如出现合同中约定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签订的合同条款无法正常履行时,通过协商,可以变更相关条款,签订新的协议,并按原程序报审。
61、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1)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3)协议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2、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根据《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42、43、44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请本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地方总工会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经协商、调解,仍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集体合同期满后如何续订?
答:根据《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均可在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集体合同签订期限未满,但已换法人,是否重新签订?
答:无须重新签订 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64、已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包含了有关工资的内容,是否还需要单独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答: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期限一般为1至3年。工资事项是就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一般应一年签订一次,并且是以自然年度为周期。
如果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1年,集体合同中有关工资事项明确了这一年度的具体条款内容或者有量化的具体目标,则视为签订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此时可以不单独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如果签订的集体合同期限为2至3年(含2年)的,涉及的每一年度的工资比较原则,那么就应该结合本企业实际,单独签订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一个专章或附件,而且也需要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限内,每年经过集体协商修订一次。
65、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履行哪些手续?
答:为了确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持《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和双方主体资格证明、协商过程中双方的原始记录(须有记录员的签字)、协商签订的情况说明(包括职代会通过的决议,企业是怎样开展集体协商等的说明)以及其他规定报送的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就集体协商代表资格、《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协商程序是否合法、劳动标准是否合法,协议中有没有侵害协商中某一方利益的条款。用人单位工会还应当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送上级工会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备案。
66、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应呈报哪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答:非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应报送至该单位法人资格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省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应报送双方(即该行业工会或区域工会联合会与用人单位方联合组织)共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省级以下劳动行政部门。
67、集体合同的审查程序有哪些?
答: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集体合同15日内,对集体合同和相关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对集体合同无异议,应及时出具《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式四份,每一份集体合同附带一份《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劳动行政部门留存集体合同正本一份、《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一份和其他相关材料备案。其余三份集体合同和《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协商双方,协商双方各留一份正本,同时劳动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副本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集体合同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集体合同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则视为已经劳动行政部门同意,该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68、送劳动行政部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送劳动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集体合同送审表、协商双方代表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包括代表的产生、协商程序、主要议题等)各一份,以及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69、集体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有没有时限?
答: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方在10日内制作集体合同文本草案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70、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的,协商双方应该怎么处置?
答:劳动行政部门在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协商双方应及时协商,修改相关事项及条款,并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71、集体合同何时生效?
答:集体合同签订后,需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2、生效的集体合同是否应当公布?
答:协商双方应及时将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73、集体合同可以擅自变更或解除吗?
答:不可以。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74、哪些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答:(1)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3)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5、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否必须经过职代会?
答:根据《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8条第一款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的,集体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用人单位工会没有建立职代会制度的,集体合同草案可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76、单位合并或者分立,集体合同能继续履行吗?
答:《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订立集体合同。
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
77、工资集体协商三步走战略是什么?
答:解决我省职工收入方面的问题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工程,各项制度措施内涵丰富但不一定全部符合我省实情,因此,不可为过分强调规范而脱离实际,而应根据实事求是和先易后难的原则,有选择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可以采取“三步走”策略:第一步,以“搭戏台”为主,重点是建立“工资共决机制”,不求“全”但求“有”,督促双方养成协商的良好习惯并将其制度化,为开展这项工作奠定基础;第二步,重点是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务求扭转职工工资水平下滑趋势,努力做到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第三步,以“唱好戏”为主,重点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并将各项制度逐步充实和完善起来。与此同时,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目的、意义及实际内容,消除各界尤其是企业界的顾虑,为每一个步骤的顺利进行扫除障碍。
78、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意味着必须涨工资?
答:工资集体协商重在“协商”,核心是“(劳资双方)共决”。开展这项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推动劳资双方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构建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虽确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并非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只要进行工资协商就必须涨工资。通俗的说:是否涨或降、如何涨或降由用人单位方和职工方经过集体协商来确定,双方享有自由裁量权,《条例》第24条仅是鼓励和督促双方进行协商而不是对协商的具体内容做强行要求。也即,工资集体协商的最终结果可能是涨工资,也可能是维持现有的工资水平,还有可能是降工资。法律不去干涉协商的合法结果,而只是关心有没有建立这样一种协商机制。
79、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一是分析影响工资确定的因素。包括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如劳动状况,劳动生产率,劳动者岗位特点,工作年限等劳动者自身特点能影响的;外在因素如生活费用水平,劳动力的潜在替代物,地区、行业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等。二是看企业支付能力。如生产经营状况(开工是否充足),企业上缴所得税的情况,企业购买非生产设备的情况。
80、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2)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3)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4)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5)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6)学徒期、见习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7)计件工资制企业的计件单价;(8)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及各种有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9)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10)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11)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12)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13)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是工资政策的具体体现,它取决于企业生产与管理的方式和水平。主要有岗位工资制、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浮动工资制、定额工资制等。工资分配形式是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主要有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形式,也有的以完成一定的生产工作任务作为工资分配方式。职工工资应主要根据其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贡献四个基本要素来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方式,自主确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企业工会应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职工工资的基本构成、各组成部分所占比重、具体标准、分配原则以及年终奖金、分红等内容进行协商,尤其是经过集体协商确定企业的劳动等级分类并确定各等级工资标准。
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是在一定时期内职工实际工资的高低程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是某年度职工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工资集体协商一般以年度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为基本内容。
奖金是以货币形式对职工所付出的超额劳动的补偿和奖励,如超产奖、节约奖、技术革新奖等。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如高温、井下环境中付出的额外和特殊的劳动消耗,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实际生活水平不下降,根据一定的标准,发给职工的补助性收入,如通讯、交通费补贴等。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合理确定。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时应该获得的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不低于如下标准:(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内容。职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货币进行支付。职工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结算周期不应超过一个月;特殊行业的工资支付形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工会要与企业就工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支付项目以及拖欠支付时给予补偿的标准等内容进行协商。如果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必须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
职工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工资待遇及特殊情况下工资的支付,主要包括试用期间、病假、事假、产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办法和标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主要指企业停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支付办法。企业停产期间应支付职工生活费,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地方政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应按本人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81、国企如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尽管国企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中具有一些成熟或有利的条件,但因国企是采用由政府控制的“工效挂钩”的工资管理方式,工资总量是政府根据企业效益好坏加以调整,而不是由企业双方协商而成,因此,国企双方选择工资集体协商的突破点就显得极为重要。
(1)由当地三方会议组成本地区三方五家国企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主要负责确定省级以下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2)省级以下国有企业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过程中,职工代表与企业定期就工资制度、形式、水平、支付及调整办法等协商,并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同时,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渠道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3)在省级以下国有企业,党政工机构工作关系比较融洽的企业实行党政工联席协调会议方式,即企业党政工机构联合召开专门会议,在地区工资增减幅度区间内,协调确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水平增减方案,央企还要将其报税务部门进行纳税评估,并将其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职代会能够发挥较好作用的企业实行职代会审议表决方式,即企业人力资源和财务部门,在本地区工资增减幅度区间内,提出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及工资水平增长方案,企业领导班子确认方案后交由职代会审议并召开大会进行表决;大多数员工比较信任上级工会组织的企业实行上级工会直接确定方式,即本企业工会组织委托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直接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增长幅度并和企业行政方共同商讨做出最后决定。
在现阶段,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以容易协商的部分为工作的突破点,如:技能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给职工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以及节日补助、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奖金;加班加点工资;各种补助;等等。
82、事业单位怎样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答:事业单位大体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办事业单位,如公办学校、医院等;一种是民办事业单位,如私立学校、诊所、医院、幼儿园等。对事业单位(尤其是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做法,除积极推动其本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外,还可进行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在公办事业单位中,现阶段可就绩效工资、课时费、加班加点工资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83、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9元,适用于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84、最低工资标准是工资集体协商的必备内容吗?
答:由于最低工资标准是法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因此其无必要列入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在实践中,尚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除应努力尽快达到法定标准外,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选择“工资共同决定”、“工资支付保障”等相对容易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85、 工资指导线的概念、构成与原则是什么?
答:(1)概念:工资指导线是政府对企业的工资分配进行规范与调控,使企业工资增长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企业年度货币工资水平增长幅度的标准线。
(2)构成:工资指导线包括工资增长基准线、上线和下线。基准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平均增长幅度,代表了一般的水平;工资增长上线也可称为预警线,是指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允许达到的最高幅度;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应达到的最低幅度,可以是零增长也可以是负增长。
①工资增长基准线适用于生产正常发展、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这类企业应按工资指导线基准线的要求,妥善安排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
②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适用于经济效益有较快增长的企业,它是政府允许企业工资增长的最高限额,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不得突破。
③工资增长下线适用于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企业,但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最低工资规定。
对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核定工资基数、审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时要考虑与工资指导线相衔接。
(3)原则:①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在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前提下,工资指导线应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有相应的增长。②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既要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又要抑制工资增长的盲目攀比心理和过高的增资行为,逐步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引导劳动力的合理流动。③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调控原则。④坚持新、老制度互相衔接原则。在制定工资指导线方案时,通盘考虑与现行工效挂钩(包干)、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等制度的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形成一个有效的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体系。⑤坚持协商原则。在测算制定工资指导线时征求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家协会等部门的意见。
86、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和实施步骤
答:(1)要求:①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执行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企业在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和上线区间内,围绕基准线,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安排工资分配。各企业工资增长均不得突破指导线的上线。在工资指导线规定的区间内,对工资水平偏高、工资增长过快的国有垄断性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宏观调控阶段性从紧的要求,根据有关政策,从严控制其工资增长。②非国有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进行集体协商确定工资;尚未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也应依据工资指导线确定工资,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在生产、经营正常的情况下,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水平;效益好的企业,可以相应提高工资增长幅度。③其他企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不能低于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下线。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企业应在政府颁布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依据工资指导线编制或调整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非国有企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所有企业都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填写《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其中,中央驻地方企业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可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由主管部门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各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工资分配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人工成本约束,使本企业工资增长和经济效益增长相适应。
(2)实施步骤为: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注意两点:一是工资可以负增长。这主要针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减少的企业或受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不稳定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暂不增加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工资指导线下调不等于随便降薪。
87、工资集体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7条规定。工资集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工资集体合同的期限;
(2)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3)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5)工资支付办法;
(6)变更、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7)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8)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9)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除有关工资事项的具体协商内容外,上述(1)、(6)、(7)、(8)条是必备的条款。
88、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多少?
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年。
第五节 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
89、为什么要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
答:行业经济的特征,决定了同一行业中企业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标准等涉及收入分配方面的问题,往往带有明显的行业特性。然而,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近年来,一些地方通过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工会在平等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企业方“不愿谈”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权益。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以上代下的方式,签订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能够有效地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使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90、如何进行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
答:在实践中,开展集体协商工作通常会遇到“用人单位方不支持甚至抵触”、“职工流动性较大不愿签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工会不敢签、不愿签”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使得在单个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变得困难重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可采用两种办法:(1)由行业或产业工会出面,将拟协商事项交予同级的用人单位联合组织讨论认可(没有同级用人单位联合组织的,可交予本行业或本产业所辖范围内用人单位推举的代表或与各用人单位逐一讨论认可),并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集体合同文本提交本级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然后交予本级行业或产业工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和交由上级行业或产业工会备案;(2)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出面,将拟协商事项交予同级的用人单位联合组织讨论认可(没有同级用人单位联合组织的,可交予辖区内各用人单位推举的代表或与各用人单位逐一讨论认可),并将意见和建议汇总,形成集体合同文本提交本级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会讨论通过,然后交予本级总工会或工会联合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和交由县级以上总工会备案。
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可以在省级及以下开展。
91、行业(产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和内容是什么?
答:(1)工作重点是是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协商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把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作为协商重点,更加体现出产业特色,更加突出工资集体协商增强实效性的目标。
(2)主要内容包括(可选择):计时、计件工价等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增资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基本工资增长幅度;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职工病、休假及假期的工资待遇;职工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本行业(区域)需要协商的其他有关劳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92、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的类型有哪几种?
答:(1)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同类型企业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村、社区。
(2)市(县)、区级行业性集体协商。
(3)省级以下特种行业的集体协商。
93、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的协商相对方是谁?
答:在一些地方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特别是企业代表组织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考虑到工商联与众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联系密切的特点,工会进行协商的对象——企业代表组织,不应仅限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应包括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94、工会将怎样继续推动形成齐抓共促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格局?
答: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争取人大、政协加强履约情况执法检查。着力推动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助政府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指导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紧紧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宣传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
目前应当着力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职代会制度,为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
第六节 三方机制
95、什么是“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答: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也称劳动关系三方原则。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制共同处理所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如劳动立法、经济与社会政策的制订、就业与劳动条件、工资水平、劳动标准、职业培训、社会保障、职业安全与卫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对产业行为的规范与防范等。
三方机制协商劳动关系的机制或者说手段,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是"舶来品",我们搞市场经济,也需要学习它,借鉴它。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国家的利益是一体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日益明晰,企业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新形势下,依靠单一的行政手段调整劳动关系,显然与市场经济的变化不相适应。协调劳动关系已不仅仅是劳动保障部门的事情,通过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已成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安定的必然选择。
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三方协商促进贯彻国际劳工标准公约》。2001年10月27日新修正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三方机制作了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2001年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宣布,国家将全面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国家、企业、职工)协商机制,以协商的形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96、三方会议的成员都有哪些?
答:我们通常所说的三方会议包括五个单位成员,分别是: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国资委(办)、工商联(总商会)。我省的三方会议制度共分为两级:省级、市(县区)级、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级。
97、三方机制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中有什么作用?
答: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是企业分配制度的重大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政策性强,涉及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也事关企业稳定大局。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虽然存在着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相对不平衡的情况,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涵绝非止于进行劳资对话、协商共决工资即可,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既需要社会共识的软环境营造,也离不开法规政策的刚性支持。因此,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亟须形成社会合力,要构建“政府主导、各方配合”的工作格局。尤其要发挥政府部门在工资分配中的主导作用,在劳动工资、劳动定额标准方面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基础性信息,完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围绕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工资收入问题,坚持抓创新、求突破、重实效,以制定工资集体协商法规为保证,以深化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为载体,以规范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为基础,切实加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同时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我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和企业活动的关键环节及评审的核心标准,积极推动实行一票否决制,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共决机制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重在建立一种企业和职工协商共谋、效益共创、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在维护员工实际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和考虑企业的利益。同时,还应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经济技术创新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工资集体协商真正成为职工与企业的“双赢”机制。
98、怎样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
答:一是落实组织体系,建立多元化的协商机制。在完善省和市县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同时,统一协调和指导基层建立了乡镇、街道、村、工业园区、开发区级三方协商机制。针对企业代表组织缺乏代表性的问题,全省三方机制建设应重点在企业代表组织多元化上下功夫。
二是健全规章制度,建立科学化的运行机制。建立完善三方会议、情况通报、宣传培训、联合调研、激励与评价等制度,明确规定了三方会议的组织形式、职责任务、工作原则和协调内容,由劳动行政部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积极进行组织协调;工会部门组织开展集体协商,指导职工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家联合会等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法制教育,指导帮助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用人自主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将三方机制的职能逐步向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等方面涉及的劳动关系问题延伸,三方协商机制在运行中各有侧重,既自成体系,又相辅相成,既独立运作,又相互监督,既发挥政府适度主导作用,又注重充分合作性,使三方机制自觉服从并服务于大局。
三是明确工作任务,建立目标管理机制。三方会议每年根据劳动关系的突出矛盾,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如应将“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对各市县三方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覆盖面等方面由省三方下达量化工作目标,各市县根据市三方下达的工作目标进行分解,按月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和完成情况,对工作没有按期完成的,加大督办力度;对成绩突出的,在全省通报表彰。
四是培育和加强劳动关系协调主体。要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培育能真正代表各方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主体,并不断增强主体意识,才能真正进行平等协商。一方面,要求行业协会方出席劳动关系协调会议的代表应是真正的企业主代表;另一方面,应特别注重加强行业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工会组织的负责人尽可能是有一定威信和能力的劳动者,企业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中还须有一定数量的农民工。
五是拓宽社会对话渠道,建立和完善民意表达机制。应最大范围地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力量和有识之士吸纳到三方机制中来,具体可由三方深入企业“现场对话”,听取企业经营者、工会负责人和职工的意见建议,为他们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支持,解答企业和职工在劳动关系方, 面存在困惑;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特殊情况,定期与外资企业协会开展“商榷对话”,及时向他们通报劳动关系方面的新形势和新动向,同时也听取他们对我省劳动关系问题的看法和意见,通过“商榷对话”方式,依法解决了他们所关心的工时制度、加班加点、企业缺工等问题。为了更大范围的听取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对话”活动,由三方代表共同与市民和职工在网上对话,实行集中会诊,既了解了企业和职工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困惑和问题,并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支持。
六是加强监控和预防,建立超前联动的排查调处机制。围绕加强集体劳动争议监控和预防,建立预警调解制度。劳动行政、工会部门可设立举报投诉联系方式,按月对投诉问题进行加工分类,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热点问题,提交三方会议研究;定期排查集体劳动争议苗头,对企业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集体劳动争议,及时预警调解,引导进入仲裁程序。工作中,围绕劳动争议出现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劳动争议前瞻性预警预报工作,针对全生企业在改制、结构调整过程中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一定数量的企业中建立劳动关系示范联系点,及时掌握企业劳动关系的变化态势,指导企业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方面出现的各种争议问题,变劳动争议事后处理为事前、事中预防协调。
99、怎样推进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机制建设?
答:各级三方五家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体系建设,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劳动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信息通报协商制度、信息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等,推动建立三方共同负责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特别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变化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运用与政府(行政)联席会议、三方会议、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等有效形式,从源头上、整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00、《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简称“诚信档案”)设置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设置诚信档案的目的,在于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状况,保障用人单位能够诚实守信、遵法守规,从而实现市场的优胜劣汰,进一步推进我省用人单位信用体系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职权建立一套健全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评审制度。由劳动行政部门牵头,会同三方五家、发改委(局)、工商、财政、税务、建设、金融等部门团体,联合成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用评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情况、走访调研情况、社会监督投诉情况,定期对当地用人单位招工用工、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信用等级,对当地的用人单位作出信用评估。然后由各部门联合向社会出具《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状况“白皮书”》,将该文书送达各用人单位,张贴当地各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并在网上予以公布,供社会查询。为了保障该套制度的切实可行性及权威性,有必要以联合下文的形式在资金市场、招投标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并通过一定的奖惩措施来保障该制度的切实施行。
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诚信档案记录情况的重要参考标准。信用等级良好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银行信贷、贷款贴息、产业扶持、费用减免等方面享受到“优惠”待遇;对信用状况不佳的用人单位,将给予不予年检注册、限制人员招用、处以经济处罚等措施。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一节 操作步骤
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操作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宣传发动。主动向企业行政领导和职工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2、依法产生协商代表。
3、确定协商议题。深入调查研究,根据大多数职工的意愿,确定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议题。对个别职工提出的一时难以满足的要求,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4、起草合同文本。根据协商议题,收集集体协商的有关情况资料,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草案可以由一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
二、协商阶段
1、平等协商。集体协商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由双方人数对等的正式代表参加,其基本议程如下:①确定协商会议主持人。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②宣布协商会议议程、协商规则和纪律。③协商发起方首席代表介绍集体协商的准备过程、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提出议案的理由和依据。④协商受约方首席代表就对方提出的要求作出回应。⑤全体代表讨论。本着互相信任、以诚相待和良好的合作态度,充分发表意见。⑥集体协商一般按照双方商定的方案,对协商内容逐条进行商议确定。在协商中,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增加新的协商内容,但一般在原定议题协商完毕后,再就新增内容进行商议。⑦双方首席代表归纳协商意见,就协商一致的意见提出共, 同确认的表述方法。⑧集体协商视协商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进行一轮或多轮。
2、职代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形成后,要经过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经全体职工代表(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3、双方代表签字。用人单位和职工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
三、送审阶段
1、报送审核。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如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双方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2、公布。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节 流程图




第三章 各种范本
第一节 集体协商双方
一、关于成立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关于成立某公司集体协商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车间、科室:
根据我省关于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成立某公司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或者工会主席)
副组长:(企业行政和工会等)
成 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3—5人)
集体协商工作办公室设在工会,兼任办公室主任。
特此通知。
某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二、集体协商要约书
关于20 年-20 年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约书
集体协商用人单位方: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为更好地维护本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拟进行集体协商并签订20 年度集体合同。为保证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特此就有关事项向单位方提出如下要约:
一、协商时间:
二、协商地点:
三、协商内容(可视单位情况选择):
(一)单位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事项;
(二)本用人单位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三)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
(四) 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
(五)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六)职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八)双方的协约责任;
(九)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和起止时间。
(十)……
四、确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
按规定,建议双方各派
名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首席代表:
职务:
其他代表为:
请单位方提出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并作好协商的准备工作。
五、协商程序: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进行协商。
六、为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企业方及时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经营方面的有关资料:
(一)销售收入情况;
(二)利润实现情况;
(三)资产负债表;
(四)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五)
(六)
以上资料请单位在协商会议开始 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请您方接到本要约书后,于 年 月 日前(在接到要约书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单位工会(章)
年 月 日
三、集体协商复约书
关于20 年-20 年度
集体合同《要约书》的复约
集体协商职工方:
贵方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20 年-20 年度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书》(以下简称《要约书》)已收悉。我方经认真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贵方就进行20 年度企业集体协商并签订集体合同提出的协商要约,是对企业整体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积极维护。
二、我方同意开展20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
定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进行首轮协商。我方首席协商代表 (职务:
),其他代表为:
我方建议增加以下协商内容:
三、我方将于本要约作出回应后15日内向你方提供如下协商材料:
(或者:我方不同意开展20 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理由如下:)
谨致复约。
(企业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某某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有效日期:
签发日期:
单位:
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工作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经济性质:
主营(产):
兼营(产):
说明:
1、法定代表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2、内容必须填写真实、清楚,涂改无效,不得转让、买卖。
五、用人单位工会主席证明书
用人单位工会主席证明书
某某某同志现任我单位工会主席,为我单位职工方集体协商首席代表。
特此证明。
某某单位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六、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同意委托
、 、 、
为企业方面协商代表,代表我企业与工会方面代表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编号:
七、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名单
职工方集体协商协商代表名单
协商代表须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某某单位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八、用人单位方集体协商代表名单
用人单位方集体协商代表名单
协商代表须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某某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九、集体协商主持流程
某某公司集体协商主持流程
(参考文本)
介绍自己:我是某某单位的某某,今天十分高兴见证某某公司劳资双方集体协商会议,我希望双方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定程序,文明、理智方式平等协商,相互包容,积极推动达成合理的协商成果,实现劳资双方共赢。
今天的协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劳资双方各选出 名协商代表。劳方协商代表经全体正式职工选举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资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今天是劳资双方协商,受劳资双方协商代表一致信任,我将主持本次协商会议,我将公平公正主持本次协商。
主持人:下面先由劳资双方各自介绍协商代表。
劳方:
资方:
主持人:现在介绍相关到场人员。
主持人:下面宣读会议注意事项:1、手机关机或调到震动状态,在场内不得打电话、避免代表受扰;2、除协商代表外,请其他人员保持安静(本来这次协商不需要这么多职工到场,但考虑让不同车间、不同班组代表能了解情况,因此,允许大家列席旁听,列席旁听不得发言);3、本次集体协商会议的内容主要围绕协商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问题展开协商;4、协商代表应履行代表职责,遵守协商规则,并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任。
主持人:本次协商协商由双方协商代表对话,全程其他旁听人员不得插话。现在征询双方发言规则,双方协商由首席协商代表发言,其他代表有意见的,交由首席协商代表提出,不得擅自发言。双方是否同意?
劳方:
资方:
主持人:(如有不同意的,除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外,其他协商代表需要发言的,需经主持人允许,不得随便发言)。
主持人:现在正式开始协商,先由资方介绍工资方案,… …
。
劳方:
资方:
(场面控制:有攻击性语言,提醒克制情绪;有无关协商内容的,提醒注意发言表达的重点以及发言时间;提出其他与本次协商无关问题的,提醒这个问题,不是今天协商内容,暂时不在这里讨论;场面难以控制的,宣布暂时休会,并在情绪平静后,再恢复会议;最后不能全部达成协议的,建议求同存异,先签订本轮协议,其他问题择日开展第二轮协商。)
主持人:我宣布协商结束,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2、
3、
本次协商经劳资双方代表充分酝酿,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须经召开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名(盖章)确认,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正式实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订立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今天已完满完成集体协商主要议题,并达成了积极成果。作为本次协商主持,我衷心希望看到大家达成协商成效,同时,希望大家不计前嫌,为公司发展,劳资共赢,请双方继续努力,现宣布会议结束。我提议劳资双方前来握手,拍照留影。
十、企业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企业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十一、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沟通纪要
某某用人单位集体协商双方首席
代表沟通纪要<, /p>
年 月 日,某某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行政方和职工方首席代表分别代表本方就集体合同草案进行了沟通,形成了初步协议,待提交双方代表正式协商。同时双方首席代表同意 同志为本次集体协商记录员,负责协商全过程文字记录。
行政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十二、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批复与通知
关于召开某某单位 届 次
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
省(市县区)总工会(或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
某某单位集体协商现已完成了集体合同草案签字工作,为确保集体合同合法、合理、规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单位工会委员会研究,拟于 年 月 日召开某某单位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对职工在集体协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二)审议某某单位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三)签订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三、大会的时间、地点
某某单位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时间半天,会议地点在 。
当否请批复
某某单位工会委员会(或行业、区域工会联合会)
年 月 日
关于同意召开某某单位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复
某某单位工会委员会:
你会《关于召开某某单位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大会主要议程。
此复
省(市县区)总工会(或行业工会、区域工会联合会)
年 月 日
关于召开某某单位 届 次
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
各职工代表:
定于 年 月 日上午
在 召开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主要议程:
1、对职工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2、审议某某单位集体合同文本草案。
3、签订集体合同正式文本。
请各位代表、特邀代表按时大会。
特此通知
附:职工代表、特邀代表名单
某某单位工会委员会(或行业、区域工会联合会)
年 月 日
十三、集体合同决议
关于通过20 -20 年度
《 集体合同》的决议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方与职工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草案),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草案)按照《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 条规定,我会于 月 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本单位职工代表
名,出席本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名,符合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的规定。上述草案, 经过表决,同意票 ,不同意票 ,弃权票 ,上述草案获得通过。
单位名称(章)
单位工会名称(章)
年 月 日
十四、企业认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确认书
企业认可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确认书
本企业认可并同意执行所委托企业方面代表与工会方面代表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编号:
十五、集体合同申报表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申报表

十六、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送审表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送审表
登记编号:行区集( )
号
本集体合同已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认可企业的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讨论通过,现报送审查。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集体合同期限:
年
属:
①首次签订 ②续订 ③变更
认可集体合同企业数量: 家
(上级主管部门):
覆盖职工总数:
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协商经过:
主要议题: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
十七、某公司集体协商制度
某公司集体协商制度
(参考文本)
本制度由某某工会(以下简称工会)与某某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
一、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的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的经济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
1、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已订立的集体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
2、用人单位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3、用人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等事项;
4、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5、职工民主管理;
6、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三、参加集体协商的代表双方人数相等,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其它代表由工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女职工委员会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具体人选由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其它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协商代表的任期由被代表方确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会的任期相一致。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无限制。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制度产生新的代表。
四、用人单位和工会均有权根据本制度的协商内容提出要约。不论哪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必须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不得拒绝或者拖延。
五、双方应依照下列程序开展集体协商:
1、双方首席代表应在协商前一周,将准备协商的事项告知对方,协商的时间、地点和事项由双方共同商定;
2、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召集和主持。协商开始时,由提议方将协商事项按双方议定的程序,逐一提交协商会议讨论;
3、一般问题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协议即可成立。集体合同草案或重大问题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4、协商中如有临时提案,应当在各项议程讨论结束后提出,并取得双方同意后,方可列入协商程序;
5、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代表分别在有关人员及职工中传达或共同召集会议传达;
6、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协商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六、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协商会议开始五日前,双方均应如实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七、集体协商时,双方应协商指定一名记录员。协商结束后,根据记录员整理的协商纪要,经双方核对无误,双方首席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经协商达成的集体协议,应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方具有法律效力。
八、用人单位建立定期协商机制,一般每六个月就本制度规定的协商内容进行一次集体协商。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均有权随时约见对方。如一方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
九、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企业不得解除其的劳动合同,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十八、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操作规范
某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操作规范
为推进某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海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政策法规,依据企业实际情况,现制定《某企业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操作规范》,具体内容如下:
一、宣传教育制度
1、各子(分)公司每年集中一定时间,采取讲座、宣讲、板报、橱窗、音像、网络等形式进行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通报涉及劳动关系及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有关的情况,通过企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发布单位生产经营及改革发展状况,使职工掌握政策,熟知厂情,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发挥主力军作用,推进企业稳定发展。
2、各级工会组织要教育职工遵纪守法,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做好本职工作。采取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等方式对职工代表或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参政议政水平和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的能力。
二、议题征询制度
集体协商前要向全体职工就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突出问题和需协商的经营管理方面重大问题采取议题征询。
1、企业方面议题征询可采取经营管理人员座谈会或直接向经营管理人员征询,由行政部门汇总,通过行政会议确定。
2、职工方面议题征询,由工会组织通过职工代表团(组)或组织基层单位征询,也可以采取职代会提案或职工合理化建议等方式征询,由工会汇总,通过职代会联席会或工会委员会会议确定。
三、协商要约制度
1、企业方和工会方就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或专项协议签订等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2、一方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应明确集体协商主要事由,另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应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3、确定集体协商后,双方应各指定一名召集人,就集体协商议题、时间、地点、合同拟草、协商代表人数(双方代表人数对等且各方不少于3人,含首席代表)、在非协商代表中确定一名记录员等问题,进行蹉商。
4、蹉商形成的一致意见由召集人向各方传达,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收集及集体协商的准备工作。
四、代表选派制度
根据蹉商确定的参加集体协商双方对等代表人数,双方依法选定集体协商代表。
1、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协商代表担任。
2、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书面委托其他职工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3、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也可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且不得代理首席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4、协商代表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守商业秘密,同时应履行参与集体协商、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提供集体协商有关情况资料、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处理、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等义务。
5、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活动享有正常劳动待遇的权利。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其工作岗位;无严重违法违纪等行为,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方协商代表因其与企业发生争议,可向市(县)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6、协商代表任职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其更换按选派程序进行,协商代表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应在空缺之日15日内按选派程序产生新的代表。
五、集体协商制度
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就蹉商一致的协商议题进行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互尊重、公平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采取过激行为的原则。
1、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
(1) 公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2) 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3) 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4) 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2、集体协商未达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协商,并商定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其中止期限不得超过30天。双方签订集体合同实际协商时间不得超过60日。
六、争议协调处理制度
及时协商解决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保障集体协商的进行。
1、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亦可进行协调处理。
2、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企业组织和同级工会,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
(1) 受理协调处理申请,调查了解争议情况。
(2) 研究制订协调争议处理方案,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3) 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裁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就某些事项不能达成一致应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协商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生效,争议双方共同遵守。
3、协调处理工作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期满未结束,延长期限不超过15日。
七、情况通报制度
向全体职工通报集体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
1、企业召开行政会议通报集体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做好解释工作,教育经营管理人员克服困难,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靠职工推进企业发展。
2、工会向职代会联席会议或工会委员会汇报集体协商情况,向职工通报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对职工提出协商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做好解释工作,取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发挥主力军作用,维护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
八、审议通过制度
经集体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 宣读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2) 与会人员对草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就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3) 大会表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宣布表决结果。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4)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在通过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上签字。
2、未通过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按集体协商制度程序协商修改,再次按审议通过制度程序进行。
3、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经双方提出重签或续签的要求,并按操作制度规范实施。变更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由一方提出后,双方协商更改,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九、报审公开制度
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报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并向职工进行公布
。
1、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议通过,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起10日内子(分)公司工会将文本一式二份经集团公司工会报市(县)总工会审查。由子(分)公司将有关资料经集团公司综合处报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1) 集体合同原件一式叁份,复印件一式五份。
(2) 企业执业证明及双方代表资格证明(双方首席代表、协商代表或委托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书等)。
(3) 协商情况、集团合同条款征求意见记录、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集体合同签订的相关证明材料。
2、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市(县)总工会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3、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1) 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2) 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4、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向双方协商代表送达《审查意见书》。
(1)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2) 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时间。
(3) 审查意见及其时间。
5、市(县)总工会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双方首席代表,并同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协商,由市(县)劳动部门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6、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就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事项按集体协商制度重新进行集体协商签订、报审。
7、市(县)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8、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由企业行政部门通过企务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十、监督检查制度
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集体合同条款落实。
1、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建立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组织,每半年至少对履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提出解决措施,符合变更或解除情形的应集体协商按制度规定程序办理。
(1) 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者废止的。
(2) 企业兼并、解散、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履行的。
(3)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全部不能履行的。
(4) 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况。
2、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劳动监察,通过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3、市(县)总工会、集团公司工会对各子(分)公司调查了解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参与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4、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成的,经集团综合处向市(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应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一、履约报告制度
1、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监督评议。
2、集体合同履行情况通过企务公开栏等形式向职工公开。
十二、评议评价制度
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履行以及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做民主评议评价,持续改进。
1、企业和工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不低于单位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或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民主评议,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双方首席代表通报评议情况,协商改进工作。
2、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市(县)总工会或集团公司工会每年要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考核评价一次,职工满意率达80%以上。
十三、责任追究制度
履行工作责任和集体合同条款,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1、企业党组织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发挥政治保障作用。及时听取关于集体合同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处理问题,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合同条款。
2、企业依法履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主体职责。
(1) 依法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主权利。
(2) 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支持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工作和职工对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活动。
(3) 认真履行集体合同中企业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工会组织代表职工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关系,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
4、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一方除应履行集体合同外,应承担违约责任。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对职工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应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及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或行政处罚。
6、市(县)总工会、集团公司工会有权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向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四、档案管理制度
规范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档案,管理应规范、整洁、统一、实用,资料应完整、齐全、真实、系统。
1、集体协商议题征集、要约、蹉商记录。
2、集体协商代表名单、协商记录、纪要。
3、集体合同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表决情况、决议。
4、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情况。
5、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记录,履行情况报告、职工评议评价情况及其他资料。
十九、关于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的情况说明
关于 集体合同签订过程的情况说明
为贯彻执行《劳动, 法》、《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经单位行政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在本单位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签订集体合同协议。工会代表职工参加了集体合同签订过程,职工方首席代表为单位工会主席(或单位工会主要负责人)。
一、签订过程
1、
年 月 日经单位行政代表与职工代表协商,由工会负责拟定了集体合同草案。工会拟定草案前,广泛征求单位行政和职工的意见。
2、集体合同拟定后,代表再次进行协商。协商取得统一意见后,于 月 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并送上级工会备案。
二、协商需要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本合同有效期
自二OO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本次协商代表共 名
行政方首席代表为:
代表为:
职工方首席代表为:
代表为:
。
五、基本情况
本单位现有职工 名,单位性质为 ,工会主席
同志于 年 月 日担任现职。
六、附报材料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
2、参加协商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合同类型、签订日期、有效期起止日等内容);
3、首席代表是委托的需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4、集体合同、一式 份,上交 份(劳动行政部门、上级工会各 份),单位 份(单位行政 份、单位工会 份、公布 份)。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用人单位章 工会章)
第二节 劳动行政部门
二十、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集体合同受理回执
本局于 年 月 日收到 报送的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材料,登记编号为:
( )
号。
根据《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我厅(局)如对你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有异议,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通知你单位并发出《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如我厅(局)自即日起十五日内未对集体合同提出异议,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你单位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将生效的集体合同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年 月 日
二十一、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登记编号:
( )
号
审查意见:
经审查,对你单位报送的集体合同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集体协商双方主体资格方面:
(二)集体协商程序方面:
(三)集体合同内容方面:
如你单位就上述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报我厅(局)审查。
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文本
二十二、集体合同(详细版)
某某用人单位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住所:
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职工方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代表姓名:
性别: 职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共谋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全体职工遵循合法、平等、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确定的事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工会应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和教育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单位发展。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每年 月,双方就当年度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 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 %以内,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时, 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确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二)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三)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职工下岗、昨天待岗和内部退养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
第十条 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 (岗位或者部门)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1天。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工会协商并征求职工意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执行以下休息休假规定:
(一)年休假:
。
(二)婚丧假:
。
(三)事假:
。
(四) ……
(其他)。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补休的,应当在
(日、周、月, )内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职工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制作《加班通知单》,确定加班工作时间和内容;职工主动提出加班,填写《加班申请单》,经用人单位批准后实施,否则不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强迫职工加班的,职工有权拒绝。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十九条 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 工会有义务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 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章 劳动保险和福利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用人单位申报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按规定报送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要经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
工会应组织职工对个人缴费基数进行核对和签字,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
,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为分别为 %和 %。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职工工资总额中分别按 %和 %的标准提取。用人单位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年度预算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用人单位每年应向职工公布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每年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工作餐、交通补贴等支出。用人单位每年将福利基金的使用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书面报告,接受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查。双方约定以下项目和标准:
(一)伙食补贴:按
元/月·人的标准发放,或者在工作日内按时提供
元/餐的免费工作餐;
(二)交通补贴:用人单位按 元/月·人的标准向职工发 放交通补贴;
(三)健康体检: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职工参加1次 一般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四)文体娱乐活动:用人单位每半年至少为职工组织1次 文体娱乐活动;
(五)
(其他约定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双方共同建立“送温暖工程基金”(“扶贫济困基金”),由用人单位出资 万元、工会筹集
万元共同组成。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制定基金管理办法,明确帮扶救助对象、办法、标准,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妇女权益保障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海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十四条 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全面完成工作任务,充分发挥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
女职工怀孕 周以上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
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为 个月—— 个月。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每
年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九条 全体女职工3月8日放假半天。
第四十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特点、条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素质,增强生产活力。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 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用于安排职工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经费不得高于总额的 %,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经费不得低于总额的
%。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训计划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图发[2005]35号规定: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学习文化和专业技能,对取得相关学历证书或通过培训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给予奖励。具体标准是: 。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职工订立专项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专业技术培训主要是 等情形。
第八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集体合同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
第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全面履行本合同,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联合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工会主席)担任。双方首席代表每年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
次将本合同履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协商代表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时,可以向对方首席代表举报。接到举报的首席代表应会同另一方尽快协商处理,并在接到举报之日起
日内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本合同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
(二)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
(双方约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五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约定的期限届满;
(二)
(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履行本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一方向对方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另一方应在收到意向书之日起20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提出书面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同意协商意见之日起 日内召开协商会议。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 订书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合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
。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 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7日内,用人单位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一式 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重新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五十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上述规定送审。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十三、集体合同(简明版一)
某某用人单位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促进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和有关法律,经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职工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共谋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的原则,对本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劳动合同与劳动报酬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平等自愿原则,依法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需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同时应听取本用人单位工会意见。
第五条 本用人单位实行
工资制度(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岗位工资、浮动工资等)。用人单位应随着用人单位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地给职工增加工资和奖金。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税收提高 %,职工工资总额增加 %至 %。
第六条 在用人单位正常生产,职工正常工作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熟练工人的月最低工资 元,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并以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如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正常发工资,必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章 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执行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定。职工上岗前,用人单位负责对职工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不同工种、岗位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要定期检查身体,同时按规定发放营养补助费。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职工因工负伤的治疗费用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抚恤金。
第十条 根据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做好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为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一般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十三条 为保证合同切实履行,应建立监督检查小组,由
同志组成。每年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情况,工会应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应对本合同重新进行协商并修改续订。
第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行政部门一份, 总工会一份,一份。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无异议后生效。用人单位要将合同文本向全体职工张榜公布。
用人单位名称:
工会名称:
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
用人单位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十四、集体合同(简明版二)
某某单位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方):单位
乙方(职工方):单位工会
首席代表(企业方):
首席代表(职工方):
代表人数(企业方):
代表人数(职工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双方的相互合作,共谋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用人单位和工会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是双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等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
第四条
工会是用人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 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本合同由工会(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用人单位坚持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用人单位在听取工会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资标准和有关制度,并告知全体职工。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为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支付不低于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本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夜班、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以及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不能在法定时间内给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任务的,职工在服从安排、坚守岗位的前提下,享受不低于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
第八条
用人单位每月定时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职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工会说明原因,及时告知职工。
第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男职工的生育护理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
第十条 女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二条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加班工资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放。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因工作性质不能实行上述标准工时制度的工种和岗位,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十四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时制度,以及同行业的人力成本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具体定额,用人单位可在此细化,或另外附相应定额条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实因情况特殊不能安排休假的,按照国家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工作(加班)。
第十七条 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或制度性的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拒绝。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九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按规定向职工提供基本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未成年工依法享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三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应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必要手续,并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共同协商,依法制定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负伤以及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用人单位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部门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福利待遇。职工死亡后,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职工集体福利、文化、卫生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改善并发展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等条件。
第六章 职工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鼓励职工参加政治、文化和专业技术知识学习。用人单位应建全职工教育和培训制度,按年度制度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职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脱产培训的职工,当事人双方可签订《培训合同》,写明培训时间、地点、专业、费用、培训后的服务期、违约责任等事宜。
第七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内部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层层负责的原则。在此原则下,要求全体职工必须服从领导,听从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负责人应秉公处事,在权限范围内处理发生的问题。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打击报复职工。
第二十六条 职工不得有无故停工、怠工或聚众闹事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做出处分,惩罚直至勒令辞职。
第二十七条 本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制度,做社会的文明公民。
第二十八条
所有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不良分子的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盗窃等种种不良活动或违犯社会治安活动,一旦发生上述行为,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治安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工会主席变更,或公司的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向职工公布,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送达 15 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限期限为三年,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用人单位和工会均可提出下一次的集体合同方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 , 一份由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存档,一份送某某县总工会备案。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十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某某单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使职工的工资水平与单位的经济效益相适应,更好地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平等协商、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周、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第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则,每年
月,与职工方平等协商确定以下事项:
(一)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分配形式和支付办法;
(二)加班加点工资;
(三)津贴、补贴;
(四)奖金分配办法
(五)试用期、病假、事假等期间的工资;
(六)工资调整办法;
(七)下岗、待岗、内部退养等情况下的生活费标准、调整办法及支付办法;
(八)其他需要协商的内容。
双方协商确定的事项,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职工,工会(职工代表)要配合用人单位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实行
等多种工资制度。经协商,具体的适用范围为:
(一)岗位工资制,适用于
;
(二)绩效工资制,适用于
;
(三)年薪制,适用于
;
(四)
(其它)。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综合考虑劳动、资本、技术、
管理等生产要素的贡献,主要参照以下指标:
(一)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以及人工成本信息等;
(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三)本单位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和上一年度工资水平;
(四)双方约定参考的其他指标。
第六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
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 元,具体是:
(一)完成经济效益目标情况:用人单位利润达到 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为
万元,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为 元。
(二)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 %以上,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不低于
%,职工年平均工资 水平增长不低于 %;用人单位利润下降超过 %,职工工资总额下调
%,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下调 %,但最多不超过 %;用人单位利润总额增长(或减少)在
%以内, 职工工资总额和年平均工资水平增长不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居民消费价格涨幅。
第七条 用人单位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提出方案,与工会(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制定、修改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劳动定额标准要确保在同等劳动条件下,同岗位 %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双方协商约定:
(一)(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二)(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三)(岗位名称)的劳动定额为 (工时单价或计件单价)。
第八条 经双方协商,按以下标准发放职工津贴和补贴:
(一)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二)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三)岗位名称:
津贴名称: 发放标准
元/月。
第九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下情况的支付标准为:
(一)职工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标准为 。
(二)职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的具体标准为: 。
(三)职工下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为其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为: 。
第十条 用人单位确定职工加班加点工资计发基数的方法是 。其中,实行计件工资的职工,加班工资基数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标准执行;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加班工资计发办法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经职工书面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年内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职工日工资的300%支付工资(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职工月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每月
日(遇节假日、双休日提前至 最近的工作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支付职工工资、生活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个人工资清单。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应向职工说明情况,与工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 个月。用人单位超过约定时间仍无法支付工资,双方协商不成的,工会或者职工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第十五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扣款前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扣款的原因、依据、金额和起止时间。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满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七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长由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用人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 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一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九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十六、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某某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充分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实现互利共赢,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用人单位支持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培训,在晋职、 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在组织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女职工参与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竞聘标准;在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条 女职工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爱岗敬业,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用人单位发展多做贡献。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应当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条 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职工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或拒绝录用女职工。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
工会对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和以上劳动合同管理事项进行监督。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与女职工在职工总数中的比例相适应。具体标准是:
1、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2、女职工占职工比例达到
%,职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为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劳动:
(一)矿山井下作业以及人工锻打、重体力人工装卸、冷藏、强烈振动的工作;
(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国家规定的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经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二)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八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以下劳动保护:
(一)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
(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相应扣减其工作量;
(三)不安排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四)怀孕28周以上的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每天给予其1小时工间休息,视为劳动时间, 有额定工作量的,相应扣减其工作量;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 准,可请假休息,休息期间的工资为 。
第九条 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三)怀孕28周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视为正常分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十条 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第十一条 女职工哺乳期,用人单位提供以下保护:
(一)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不少于30分钟,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二)不安排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或夜班劳动。
(三)婴儿满1周岁后,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用人单位可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延长时间为 个月。
第十二条 女职工因更年期综合症不能适应工作时,用人单位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及实际情况,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它适宜的工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
组织全体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结果应告知女职工本人。
用人单位每月为女职工发放卫生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为全体女职工办理针对女性疾病的商业保险,具体是
。
第十五条 3月8日全体女职工放假半天。工会每年为女职工组织 次文体娱乐活动,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需要利用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予支持,并视同出勤。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其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或者因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影响女职工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第十七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给予假期,具体是: ;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为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为 元/月,或者一次性支付,为 元。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通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用人 单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将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四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十七、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某某单位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就劳动安全卫生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针、目标;
(二)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三)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作业环境和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
(四)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五)安全生产或职业危害培训及“三级安全教育”;
(六)劳动安全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及定期演练;
(七)特殊设备的使用及管理;
(八)安全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九)工会(或者职工代表)提出的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需要加以解决的突出问题;
(十)其他。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编写各项作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保护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设施、生产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减少工伤和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四条 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按照应急救援方案的规定进行应急救援,依法获得安全卫生保障。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了解国家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方法、技术和危害防护等基本知识,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措施。 岗位(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机构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职工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有权拒绝其上岗操作。
第六条 工会应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并对用人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每年安排不少于
万元的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时,对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验收合格后,投入生产使用。
工会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项目“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认真落实。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目前或者欺骗。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进行上岗前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在岗期间应每年定期进行次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如实告知职工本人和工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应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每月定期向职工发放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对特殊岗位职工提供保健食品。具体是:
(一)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二)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三)岗位(工种) 津贴名称
标准 ;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会;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用人单位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纠正违章指挥,对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行为或当发现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决的建议,采取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合同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项义务。双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联合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长由 担任。双方首席代表应每年 次向对方是报本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监督检查小组每年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本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本合同期满前60日内, 双方应就是否续订本合同进行协商,同意续订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续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10日内,用人单 位将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双方协商代表应对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时送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第二十条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续订本合同的,应按第十八条的规定送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合同内容与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按新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首席代表(签字):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十八、某技术开发区行业性集体合同
某某技术开发区行业性集体合同
所在办事处
甲方(职工方)
乙方(企业方)
街道办事处工会联合会
行业企业
涉及职工人数:
人 涉及企业数 : 家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代表产生方式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依法生效后,对辖区内本行签约的所有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合同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街道办事处工会联合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三条 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至少发放一次,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第四条 企业要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职工工资随着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应根据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职工本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比上一年度增长 %。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企业有责任做好均衡生产,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加班加点。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六条 企业以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或者行业制定的劳动定额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劳动者完成计件定额后,企业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八条 职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有薪假期的权利。职工请事假的,企业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四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九条 企业应当积极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应定期组织进行专项体检。
第十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1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补充保险和福利
第十一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医疗生活费用,以及工亡丧葬和家属抚恤费,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以及死亡丧葬和家属抚恤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十四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十五条 企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企业应当组织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章 职业培训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职工必须接受职业培训,提高劳动技能。企业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八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企业规章制度应依法制定,由职代会讨论通过,经企业公示后生效。
第十八条 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在经过相应法定程序后,对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职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及时与招用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企业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职工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职工的劳动报酬按照本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九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签订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双方经协商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按照《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程序变更修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自审查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全体人员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街道办事处工会联合会(盖章)
工会主席签字: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本行业企业主签字盖章: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用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二十九、行业性集体合同(一)
行业性集体合同
甲方( 职工方 )
乙方( 企业方 )
涉及职工人数:
人 涉及企业数: 家
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职务: &nb, sp;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代表人数:
代表产生方式:
代表产生方式: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 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同由行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代表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四条 本合同对本行业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行业实行以下工资分配制度:
(一)
(二)
(三)
第六条 本行业职工月工资不低于___元(不得低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 本行业各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及行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本行业职工工资增(减)___%。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职工协商;
(三)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企业工会和职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 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15 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十、行业性集体合同(二)
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行业工会(或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代表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合同对本行业各企业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相关约定见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 , 严格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七条 企业和员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员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员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员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四条 发生员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员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女职工保护
(女职工保护见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合同)
第七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或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或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重新订立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15 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十一、行业性集体合同(三)
行业性集体合同
甲方( 职工方
) 乙方( 企业方 )
涉及职工人数 :
人 涉及企业数 : 家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代表产生方式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本行业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合作共事,促进企业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
, 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行业工会 (或职工代表 ) 代表职工与行业协会(或企业代表)代表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签订。
第三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四条 本合同对本行业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五条 本行业实行以下工资分配制度:
(一)
(二)
(三)
第六条 本行业职工月工资不低于___元(不得低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 本行业各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 企业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 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行业职工工资水平及行业经济效益,经协商,确定本年度本行业职工工资增(减)___%。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
(一)企业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与企业工会或参与加班的职工协商;
(三)企业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工会和职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 企业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 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 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企业应当及时处理
, 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 重新订立本行业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 , 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15 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 另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十二、区域性集体合同(详细版一)
某某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用人单位个数: 职工人数:
已建工会数: 会员人数:
集体协商双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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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工会组织(职工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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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用人单位组织或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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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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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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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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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选派/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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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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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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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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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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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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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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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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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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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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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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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开始协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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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职代会审议通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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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区域内(含街道、乡镇、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社区、村等,以下略)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方(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维护区域内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区域职工协商代表与区域用人单位协商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共同签订。
第三条 区域职工协商代表由区域工会组织采取民主方式在区域内全体职工中产生,代表区域内全体职工利益。区域工会组织负责人或上级工会组织有关人员任首席代表。
区域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全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采取适当的形式产生,代表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利益。(根据用人单位所有制、经营内容、规模大小的不同,保证各方面的代表性)
第四条 本合同对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内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区域新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新经营/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执行本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招聘职工,不得因为性别、民族、信仰、宗教、婚姻、年龄等因素出现就业歧视的现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职工任何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将职工列入本单位职工名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职工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区域内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工作,按本用人单位全部员工工资总额的2%按时拨交工会经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在 月内建立工会组织。
第九条 用人位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支持工会组织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职工自担任基层用人单位工会委员、集体协商代表之日起,在任职期内,如果其劳动合同期限到期,则自动顺延至任期届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非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不得调动其工作。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与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区域内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元。(不得与年终奖或全年一次性发放的货币收入平均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遵循按时足额、优先支付的原则,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并提供支付清单,每月最少支付一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据经济效益并根据城镇居民物价消费指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工资指导线、海南省和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公司劳动生产率等因素的变化,与工会组织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正常增长。
第十五条 区域工会组织协商代表每年 日前向用人单位组织协商代表发出工资协商要约,用人单位方应当积极配合。工资协商专项协议草案须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会议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在本合同期限内,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 %。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或月计件工资标准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和300%劳动报酬。日工资=月工资/21.75,小时工资=日工资/8。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职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天。
职工连续工作5小时以内安排一次就餐时间不少于1小时;连续工作4小时,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适当安排职工工间休息时间(10—15分钟)。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告知工会组织或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用人单位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须事先提出加班计划和理由,与工会组织和计划加班职工协商后执行。
对有损于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超过法定延长工作时间或制度性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代表职工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自然灾害、公用设施维护紧急处理或完成政府下达的紧急任务等情况需要加班,不受本条限制,职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所有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期间按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支付日工资300%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有证据安排职工休假,但职工自愿放弃休假继续工作的,支付不低于日工资 %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标准为全体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需要职工个人缴费的,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一)本省城镇户口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农业户口职工最少要参加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四项保险。
(二)外地来琼城镇户口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四项社会保险,女职工生育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农业户口职工至少参加医疗、工伤两项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女职工生育费用,用人单位按不低于 %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应当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依据经济效益,经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用人单位年金制度。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支付。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不断提高福利水平。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对特殊岗位职工每年进行专项健康体检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条 区域内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用人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规定如实上报,同时应及时通知工会参加事故调查。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及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用人单位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工作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规定。
用人单位每年安排女职工进行妇科专项体检。
第三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可以申请调解、仲裁直至诉讼,工会组织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出现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与规章制度表述不一致时,职工可以选择对自己最为有利的表述。
第三十六条 区域双方协商代表联合成立集体合同履行监督小组,检查督促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协商处理集体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
第三十七条 区域内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合同制定适合自己特点的集体合同附件或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单项协议,但不得有悖于本合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三十九条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内容的,须按照程序重新协商签订。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双方协商代表进行协商,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经区域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三十三、区域性集体合同(详细版二)
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辖区内用人单位和
市(县区) 街道(乡镇、社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会双方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合作共事,共谋用人单位发展,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根据利益兼顾、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签订本合同诣在规范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乡镇总工会和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工会(以下简称工会)是用人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工会尊重和支持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支持业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业主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劳动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有义务创造条件支持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参与、教育、建设的社会职能,维护员工报酬、劳动时间、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权益。用人单位制定各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由用人单位工会的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四条 本合同为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辖区用人单位,各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标准,劳动保险、工资福利以及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应以书面的形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必须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用人单位对新招聘员工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严禁使用童工。
第七条 用人单位和员工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因劳动合同到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其劳动合同应延续到哺乳期满为止。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因业务合同需要和生产急需确需加班加点的,应征求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后实施,并依法发给职工加班工资或安排同等时间补休。
第十条 对实行计件工资(含全额记件)的职工,应科学、合理的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的记件报酬标准。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冬季严寒季节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员工有良好的工作环境,或依据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减少工作时间。对于有损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加班加点,工会有权代表和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职工享有法定的节假日休息,因特殊需要和特殊工种需要加班,应发节假日加班工资。
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工资制度,并发放劳保、福利和奖金。职工工资应不低于海南省政府规定的工资最低保障线。并每年有所增长。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用于员工福利。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效益情况逐步改善职工文体、劳保、生活福利、医疗等待遇。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发放特殊工种的各类津贴、补贴的福利待遇。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工会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员工因公受伤、致残、死亡以及用人单位发生重大事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上级工会和政府劳动部报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职工出现因公造成职业病、负伤致残、死亡及女职工孕期、产期等情况,凡符合法规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给于该职工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为女职工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特殊工种职工每一年体检一次。
第七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不断改善安全、卫生条件,认真做好特殊工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支持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用人单位检查、监督劳动保护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对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用人单位应果断做出处理决定,提出改善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时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用人单位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时,必须采取科学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按规定发放员工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工会有责任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业务培训,提高职工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 工会应协助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科学、技术、业务知识培训,鼓励员工自学成才。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劳动纪律与奖惩等制度,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职业道德,执行劳动纪律,履行劳动责任,提高劳动技能。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对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生产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员工,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职工的处罚,应征求工会意见,允许被处罚人的申辩、申诉,直至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二条 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用人单位需要裁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基层工会和员工,并依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有关问题。
第十章 合同责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工会工作,工会应当帮助用人单位加强和改进用人单位管理,监督用人单位落实集体合同所列条款。用人单位工会组织不健全,集体合同履行不正常,不得参加评先评模。
第三十四条 社区工会与用人单位双方为加强合作和联系、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建立以下制度。
(一)
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协商)会议,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
(二)
用人单位召开董事会或行政办公会议,应有本用人单位工会代表列席,并听取工会代表的意见。
(三)
基层工会组织召开会议或组织活动,尽可能不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确需占用的用人单位应予支持。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法提取和拨缴工会经费。
第十一章 劳动争议
第三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属集体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上级工会及用人单位协会可派员参加。
第三十七条 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依法解决争议,不得激化矛盾。
第十二章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 年。期满前2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生效。
第四十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非法定事由或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四十一条 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遇到下列情况可以解除,终止合同。
(一)
双方协商一致;
(二)
因不可抗力的情况出现,使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执行,双方根据人员对等的原则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检查小组由六人组成,成员有
甲方:
乙方:
对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自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ˍ份(根据签订用人单位数来定),其中签约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工会一份,上报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区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用人单位代表(签章)
工会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三十四、区域性集体合同(简明版)
某某区域性集体合同
甲方(职工方)
乙方(用人单位方 )
涉及职工人数 :
人 涉及用人单位数 :
家
协商首席代表 :
协商首席代表 :
姓名 :
姓名 :
职务 :
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身份证号码 :
协商代表人数 :
协商代表人数 :
代表产生方式 :
代表产生方式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社区),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是指本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甲方由园区或社区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条 本合同的乙方,是指本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乙方由用人单位代表代表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四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 相互尊重,平等合作;
(三)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四)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五条 本合同对本区域内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本区域内职工月工资不低于
元(不得低于海南省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第七条 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职工工资,每月按约定的工资发放日足额发放。工资发放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发放。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以职工本人标准工资或以计件工资为基数,按正常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分别支付150%、200%、300%工资报酬。
第九条 本区域内用人单位根据政府公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确定本年度本用人单位职工工资增(减)幅度。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方式依法建立工时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严格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并依下列要求处理相关事宜:
(一) 用人单位事先提出加班加点理由,确定工作量和加班人数;
(二) 与用人单位工会或参与加班的职工协商;
(三)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时间不超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的负担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职工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年金制度。用人单位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费用负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并改善职工的文娱设施、膳食、交通、住房等条件。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八条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第十九条 对于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工作,工会有权代表或支持职工予以抵制。
第二十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在24小时以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履行及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从依法生效之日起 , 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同意变更修改条款内容的,应按照《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的程序重新协商,并将变更修改后的内容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双方应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补充条款,并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 个月,双方应举行集体协商,
重新订立本区域内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登记,自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送达 15 日内审查登记机构未提出异议的,本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三十五、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资调整机制
各企业应当建立与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同向增长的工资增长机制,正确处理利润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的关系。依照本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和行业工资水平,行业、企业的人工成本水平、工资增长指导线、市场劳动力职位指导价格、物价因素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二、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
(二)同工同酬、适当拉开差距原则;
(三)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保障职工利益原则。
三、工资分配形式
结合各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根据不同人员工作的岗位差异,工资分配形式主要采取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项目工资等形式。
四、工资支付
企业应当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职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
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
。
加班工资和各类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方的权利和责任
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订与工资支付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和对职工生产或者工作的考核情况支付工资报酬;
(四)制订和科学管理生产(工作)定额;
(五)在企业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通过集体协商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标准。
企业应当坚持以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前提,抓住市场机遇,依靠科学管理,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目标。
七、职工方的权利和责任
职工方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企业制订或者修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包括工资制度时,应当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二)职工在实现每年度本企业约定的经营目标后,可享受本合同约定的增资待遇。
职工应当坚持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品德,通过劳动竞赛、技术创新,努力提高生产技能,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确因生产需要加班加点时,应积极支持,并按定额标准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八、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成约定的生产经营目标的,企业可与工会通过集体协商降低年平均工资增长目标或者不增长,直至负增长;企业方经营者应当同比例降低工资增长值或者不增长,直至负增长,实行年薪制的相应扣减年薪加薪部分,直至扣减基薪。
九、合同的生效及履行
(一)本合同签订后,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送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 &nb, sp;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 :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十六、行业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行业性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合同
为维护行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生产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海南省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集体协商一致,现对本行业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的有关问题,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二条 凡适合女职工从事劳动的岗位,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由拒绝录用或安排女职工,不得提高女职工录用条件。严格禁止招收和使用女童工。
第三条 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范围的劳动。
第四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提供正常劳动外延长劳动时问;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作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第五条 对怀孕7 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80%。
第六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 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七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作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省、市(县)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企业每 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检查(其中 周岁以上增加乳腺病筛查项目),所需经费由企业福利费支付,检查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九条 工会联合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企业支持工会及女职工委员会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和关爱互助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女职工思想和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一条 对履行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与集体合同检查同步进行;对履行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参照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十四条 本合同对行业各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
, 另一份由劳动行政部门存档。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促进和保障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集体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工会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平等协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以下简称职工方)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订立集体合同或者专项的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方推举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四条 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协调和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行业工会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组织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帮助、指导、监督。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具体人数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的工会推选并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经本单位半数以上的职工同意方可当选,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协商代表担任。
第九条 女职工人数占用人单位职工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代表。女协商代表一般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或者女职工委员担任。
第十条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非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在首次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二条 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期满时为止;因集体协商达不成一致或者未能签订集体合同而终止协商的,协商代表资格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回答询问;
(三)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除以上职责外,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第十五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职工方半数以上同意,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协商会议的;
(三)兼任对方协商代表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表人利益的;
(五)不能胜任其职责或者不能履行其义务的。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更换其指派的协商代表。
协商代表空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产生新的代表,并在下一次协商会议召开的五日前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应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在职工担任协商代表期间,用人单位非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免除其职务,但经本人同意的除外;不得降低其待遇和单方变更或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代表职责之时,但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再延长的情形,或者本人自愿不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除外。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十八条 职工方可以通过工会,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要约;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提出协商要约。
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经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可以与本分支机构的职工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对方提出协商要约后,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协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协商:
(一)对于一方提出合理适当的协商内容、时间、地点和进行方式予以拒绝的;
(二)拒绝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含二十人)或者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劳动纠纷导致五人以上(含五人)的群体性停工、上访的;
(三)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
第二十二条 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协商议题;
(二)商定协商的时间、地点;
(三)收集与本次协商议题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了解与协商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五)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平等协商: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职业健康保障措施;
(五)保险福利;
(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工培训;
(八)劳动管理制度;
(九)劳动定额;
(十)经济性裁员;
(十一)用人单位改制、兼并、解散、关闭、破产、停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职工的工资性收入、保险福利等权益的保障办法;
(十二)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协商资料的提供、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及有效期间;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工资水平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而增长。
第二十五条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内容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第二十六条 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或者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中止期限届满,双方未继续协商的,协商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平等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讨论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各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送上级工会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新集体合同尚未订立的,原集体合同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方面的约定,仍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有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合同可以适用时,除集体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优先适用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订立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合同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书面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报酬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乡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检查等事项,本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联合会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下列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成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区域、行业三分之二以上用人单位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方获通过。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依照本条规定,经职工方通过和用人单位认可后,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 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对本区域、本行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召开的地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依法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对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本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地方总工会报请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用人单位和职工方未提请调解或者提请协调处理的,地方总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解或者组织协调处理。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争议,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共同进行。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调解,仍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在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妨碍工会履行职责的,工会组织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工会组织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集体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报请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定期公布:
(一)拒绝或拖延平等协商的;
(二)拒绝提供协商所需资料的;
(三)所提供的资料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待遇等方式对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待遇;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给予赔偿。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解除或终止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恢复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并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工作期间的标准补发其工资福利等各项应得收入;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协商代表加付赔偿金。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或职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本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并 报请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协调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争议处理和实施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损害职工权益行为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协商所需资料,是指与集体协商议题有关的资料,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用人单位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情况、用人单位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用人单位经营和财务情况、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用人单位身份的情况和法律法规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称的相关附件主要包括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协商代表的产生办法、用人单位对集体合同的签字确认件、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